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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工业项目加快投建的若干意见
2009-08-28 09:16  文章来源:洛江区公众信息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促进洛江区已签约工业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加快建成投产并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鼓励工业项目加快投建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符合鼓励扶持项目的条件
可获得鼓励扶持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工业项目投建时间在2009年元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之间,并在一年内完成主体工程竣工或完成建设工程总量的40%以上。二是项目建设占地面积必须达到所受让土地面积的25%以上,扩建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三是新建项目投资总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二、鼓励投建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推进银企信息互通。搭建政银企信息互通平台,定期举办政银企洽谈会和推荐投建企业,增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互通,促进企业项目融资。对需要融资的企业,驻洛各银行要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有关业务。
  2、提供项目融资担保。对于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企业,各开发主体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担保,最高额度为其已缴交土地款的100%。
  3、财政筹资给予借款。对于少数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企业,区财政应建立工业项目投建周转金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开发主体向财政预借后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于已缴交50%以上土地款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给予所交土地款的30%-50%借款;对于已缴交30%-50%土地款的项目,给予所交土地款的30%借款;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期限最长6个月。
  4、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在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标志物,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宗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5、延长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对于本意见生效后新出让的土地,如企业承诺在交地后6个月内投建,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时限延长至12个月。
  (二)减征、取消和停止一批收费项目
  6、减征、取消和停止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贷款抵押费用。对于通过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抵押申请贷款的企业,免收区本级抵押的相关费用。
  8、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本意见施行期间投建的工业项目,给予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缴交时间上,允许从原规定的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时缴交推迟至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后结算缴交。若工程未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则企业应在总工期达到之日内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工期由区建设局核定。
  (三)落实财政奖励
  9、给予财政奖励。对于符合鼓励投建条件的工业项目,实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新建投资300-500万元(含300万元)或扩建投资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区财政按其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1%予以奖励;新建投资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或扩建投资300-8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按其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1.5%予以奖励;新建投资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扩建投资800-2000万元(含800万元)的项目,按其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1.8%予以奖励;新建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扩建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在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时兑现50%奖励资金,剩余50%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时兑现。投资额的认定由建设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10、延长兑现投建奖励时间。对于洛江机电产业园的签约工业项目,凡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在2010年8月1日前动工建设的,在其完成项目总投资25%时,一次性给予兑现每亩用地2万元的投建、投产奖励资金。洛江机电产业园以外的工业项目,凡用地意向协议上有土地款返还优惠政策的,若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内动工建设并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仍按用地协议上规定的优惠政策给予兑现。
  三、优化基建审批环节
  11、优化审批环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适当放宽上限限制。建设、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在总平面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前,主动介入进行业务指导,确保设计尽快符合要求。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就可进入施工,后续审批手续可边建边办理。
  12、减少审批承诺时间。各基建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间除要求1个工作日完成的以外,均要减少一半时间完成。
  13、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审批材料外,各审批部门自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律取消。各审批事项不准要求提供并列或之后的审批事项形成文件作为审批依据或材料。对同一审批单位不同审批事项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提供材料,本审批单位后面审批事项所需材料与前面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相同的,要在审批单位内部转送,不得要求业主再次提供,尤其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项目,区建设局要建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察审批、施工图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一次性提供材料制度。
  四、落实保障措施
  14、建立促建工作机构。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经贸发改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地税局、消防大队以及各开发主体为成员的促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5、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投建工业项目审批、基建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
  16、本《意见》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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